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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票据新规助力中小微融资

经济 2022-11-22 15:04:16110金融网金融网

  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发布的同一天,上海票据交易所也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以配套施行。

  与1997年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是时隔25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并在名称上将旧版“暂行”二字去掉,被业内称为“票据新规”。

  “上一版《暂行办法》偏重于业务管理,新版《办法》偏重于规范管理。”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认为,这说明票据市场已发展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最长期限缩至6个月

  减轻企业占款压力

  长久以来,应收账款高企是悬在中小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

  “由于客观上还存在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大企业往往利用强势的市场地位拉长应付款的期限,例如利用电子商业汇票将应付款期限拉长6~9个月不等,过多地占用中小微供应商企业资金,造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淤积、资金周转慢、资金成本增加等问题。”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中心高级顾问赵慈拉告诉记者。

  针对中小微企业呼声,去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部署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研究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以减轻企业占款压力。

  此次《办法》将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后,即从制度层面降低了中小企业账款周期和融资成本。

  “缩短票据期限,央行明显的政策意图是出于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华林证券总裁助理兼票据部落总裁周敏智说。

  值得一提的是,与商票最长期限缩短相得映彰的是票据市场上的另一个新变革。今年6月初,上海票据交易所上线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实现了票据“找零支付”这一可拆分功能,即票据包的金额可以拆解成最小到分的任意金额进行支付。

  在周敏智看来,此次票据期限的缩短,配合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拆分”功能,使得持票的企业在支付的便利性上大大提高。“原来大额票据因为不可拆分,导致它对于小额交易场景的支付无法应用,而现在可拆分的功能使得大额的票据亦可打散、归零用于不同的支付场景。”

  由于票据兼具信贷属性和资金属性,在票据二级市场上,商业银行是配置票据资产的主力。对于商票期限的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或会短期增加票据二级市场的利率波动和交易规模。

  对此,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海滨认为:“在票据转贴现仍属信贷资产的前提下,机构买票的整体需求会增加,同时由于资产久期缩短,机构需增加波段交易频次来保持利润收入的稳定。”

  重视市场主体

  便利中小微融资

  针对票据贴现,此次《办法》作出了诸多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修订。

  周敏智注意到,以往贴现材料仅提交合同发票,这一形式比较单一。而现在《办法》将贴现材料扩大到了几乎一切“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这意味着仓单、流水等只要符合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提交,一方面恢复了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另一方面放开了证明材料限制,相对于原办法进行了扩大,将进一步助力票据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周敏智说。

  比普遍认知中的小微企业更“微小”的群体,应该是个人工商户群体。在《办法》发布后,赵慈拉发现,微信群里大家开始讨论较多的,是《办法》将持票人主体范畴扩展至自然人。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在赵慈拉看来,增加“自然人”为持票人主体,是这次正式公告和征求意见稿较大的差别,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这个市场主体的重视,使现有上亿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成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方便了微型企业的用票与融资,体现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原则。

  在逾期商票不断增多的态势下,此次《办法》也将承兑人逾期的处罚趋于严格,提出了较强的惩戒措施,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这意味着不讲信用的机构,未来会被金融机构剔除票据业务的‘名单’。这样的惩戒机制对进一步净化票据市场的信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关键的作用。”周敏智进一步阐释道,这条规定借鉴了日本的做法,日本票据法对于拒付票据施行“不渡”制度。这种制裁制度对于签发票据的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的,但是对于维护票据的信用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承兑和保证金

  “两条线”控风险

  加强风险控制,是此次《办法》令市场关注较多的又一个焦点。此次《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银行和财务公司的承兑汇票和保证金占比进行了约束,要求分别不超过承兑人总资产的15%和吸收存款规模的10%。

  “这两条线,实际上是监管从整个行业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个别过度依靠票据资产以及票据业务所派生的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限制。承兑对于银行和财务公司而言是表外业务,过去曾经爆发过因过渡承兑无法到期按时解付,导致风险蔓延的例子。”周敏智说。

  有着“企业内部银行”之称的财务公司,属于非银金融机构,主要吸收集团成员存款、办理贷款和资金结算等业务,而此前,其开具的承兑汇票也被称为“银票”。但近年来,财务公司因票据业务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已不在少数。

  此次《办法》特别明确各类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范围,定义了“银票”“财票”的范围,规定“银票”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对于银行而言,上述两条考核指标,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银行盲目利用承兑保证金来作为吸收存款的主要手段,防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负债端存款骤降,而资产端贷款尚未收回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监管考核指标压力,很多商业银行在半年末、年末等考核时点,大量开银票以吸收承兑保证金来增加存款,从而满足存贷比例考核要求,这样的操作已是常态。

  “但是,这些承兑汇票保证金与普通存款不同,开具的银票都有到期之日,比如会在半年、一年等节点集中到期的。而一旦到了集中兑付期,银行此前集中吸收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会随着银票兑付出现‘悬崖式’下跌。而这一时期放出去的贷款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收回,将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一位业内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两条线”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给予了一些在“两条线”上下浮动的个别小银行和财务公司一个过渡期,它们有一年的时间来做业务调整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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